廣東都督兼民政長佈告(第20號)

調查反正時被占產業佈告

查人民財產各有其所有權,為法律所應保護,不容稍有侵佔。惟粵當光復之際,士民避地遠出者,多致有物業房屋為人佔據者,雖經陸續查出,分別給還,惟訪聞各處地方,仍有私占情弊,自應再行調查,免滋弊混。除通飭徹查外,合行通告周知,爾等如有產業日前被占者,許於兩個月內將各種證據詳晰呈明,在省者可逕來府具呈;在各屬者即往各地方官呈報,以憑飭查明確,一律給領。

現在佔據他人產業者,亦應於半個月內先赴警區呈明,以憑傳主領回,免咎既往,若逾限不報,一經被人告發,定即按律治罪,決不姑寬。各宜知之,特此佈告。七月十二日發。

據《廣東公報》

1913年7月17日

第295號

調查反正時被占產業佈告│舊聞新讀
上文為民初陳炯明督粵時頒佈的一道政令。當時的社會背景是,正值民國初立,社會動亂,治安未靖。部分市民避地遠走,亦因此其屋宇多為流民所鳩占。民國二年,社會漸安,陳炯明著手處理被占私人物業事宜,開篇明義:人民財產各有其所有權,為法律所應保護,不容稍有侵佔。

附圖為恩寧路一帶民房,敗屋頹垣,野草蔓生,“行邁靡靡,中心如噎”。相當多的公房,前身為私房。劃於“僑房”,或可歸還;若然劃於“逆產”……

想到友人心酸的回憶:

我爺爺過身前果幾日,仲到渠果片被國有了的幾畝田地,流連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