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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浅析
作者:王成雄    来源: 羊城网友专栏    发布时间:2004-7-02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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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特定活动的,需经行政部门的许可。行政部门如何设定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予以了规范。对各自为政、政出多门、滥用职权等,以法而治。从另一个角度看,设定并实施行政许可,变得有法可依。这对形成法制型政府,对特定活动的监管,有着特殊意义,既强化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管也规范了特定活动行为。

  对什么是特定活动,《行政许可法》做了规定,共有六项。第六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这样的条款,习惯上称为“兜底条款”,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此,所指“特定活动”也具有了不确定性。在《行政许可法》中多处出现了类似的不确定条款。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待于作进一步的探究。

  譬如,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许可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对材料是否与行政许可有关,以及关系程度的确定,不同的地方,可能会制订出各异的规定,并因不同的理解,在制订提交材料目录及说明、解释过程中出现偏差。

  譬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除了要求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实质性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至于何种材料应当采取何种审查方式,《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相应地难以确定。

  譬如,对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办公设施、部门协调、人员素质等的要求较高。有的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加以改进,有的受当地经济条件限制,在短期内难以做到。一是提交申请的方式,可能由于政府部门设施的不足而无法采用;二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未及时确定受理单位而无法实现“一个窗口”,并因“互联”或“并联”审批模式不完善而难以展开;三是在受理过程中,规定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一旦受理,必须作出答复。是否以此受理材料为准,是否在审查中发现材料不全而继续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由此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形,或者因不予许可而使申请人蒙受损失,或者因准予许可但材料不齐备而造成失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处置,未置可否。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以对《行政许可法》的解释或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才不至于无所适从。必须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入,抓紧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完善行政管理工作,才能够更有效地实施好《行政许可法》,才能更好地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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