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诚然,民愤作为一个以感情成分表现出来的公众舆论,它的大小反映了人们对犯罪否定评价的严重程度,包含着人们要求惩罚犯罪以求恢复心理平衡愿望的强度,民愤不能有效平息,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就难以体现,从这方面来说,定罪量刑应该考虑民愤。但感情与法律终究是两码事,过激的情感渲泄代替不了法律的理性裁判,如果为求得平息民愤,把不应该从重处罚的人科处重刑,也是不公平的。近年来媒体十分关注的几起案件,多多少少总要受到民愤的影响,四川綦江虹桥垮塌案、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同济大学研究生亓培玉被害案,因为激起了民愤,被告人均从严从快法办了。去年七月,四川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四名工作人员以检查客运为由阻挡急救车辆进医院,延误车上孕妇救治致使其死亡。事件被曝光后,引起极大民愤,有的人就声称,对这种滥用职权者应该千刀万剐方能解心头之恨。后来,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许多人就不理解,为什么造成母子双亡的严重后果却判得这样轻。
之所以说民愤不能代替法律,是因为民愤的大小不能准确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民愤又是一个难以准确把握的虚拟价值尺度,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民愤的表现形式又是千差万别的,对同一个刑事案件,男人和妇女、老人和儿童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如果片面看重民愤,就可能将法律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对于民愤,我们应该有一个理性的科学态度,只有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在对民愤作出准确分析和鉴别的基础上,对那些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民愤”不随意迁就,才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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