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在于,我们亲爱的的辽宁高院究竟是个什么地方?同案的宋健飞已伏法,而首犯刘涌却独活,这是什么道理?辽宁高院自然有其说辞,且看报道:“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说得文明点,这通说辞叫不知所云,如果不文明,请自行开骂。“但鉴于……”的部分等于是将前面的部分重述一遍,然后就得出了死缓的结论。从逻辑上讲,这相当于是说:因为二加二,所以等于四,但鉴于二加二,我们就等于五吧。你说这通是不通?然而就是这么不通的说辞,照样拿来懵人,如果此理说得通,我看哥德巴赫猜想有望在辽宁高院得到突破。法院是什么地方?法院是有法有天的地方!
德皇威廉一世嫌一座磨坊妨碍了其行宫的景致,想要拆除之,哪知道那家磨坊的主人坚决不肯,并且软硬不吃。威廉一世情急之下强行将磨坊拆除。磨坊主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结果法庭判威廉一世败诉,必须按原样重建。事实上,刘涌没少干这种事(指强行霸占商店,详见报道),可是即使是犯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摘自辽宁高院的判决)之后,仍然以“2+2=5”的逻辑改判死缓。这种法院,可真当得起有法有天这四个字。
过去的衙门,号称“有理无钱莫进来”,只要你有“办法”,衙门也有的是办法。司法之黑暗,有目共睹。不然大家也不必去幻想青天大老爷。中国人喜欢青天大老爷,而尤其喜欢青天大老爷的狗头铡;西方人则喜欢福尔摩斯。很简单,在德国的那种法庭里,一旦事实得到认定,接下来就依法办事,皇帝违法也是违法。而在中国,就非得有狗头铡伺侯不可,狗头铡落下来才叫大局已定(不然谁知道会不会死缓?)。不过青天大老爷始终是紧俏货,碰上算是运气,碰不上乃是常态。衙门虽然号称有法有天,其实法是被“办法”把持着的,所以小民就只好指望天(青天大老爷的说法就是例证),实在不行,就聚啸山林,替天行道,此之谓官逼民反。而辽宁高院呢?或许改判死缓是有足够的理由的,但是秘不示人,我们也就只能相信是“办法”占了上风。况且刘涌先生有七亿身家,要搁旧社会,按照“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原则,肯定是当庭释放。所以我们也该额首相庆,毕竟是死缓,毕竟是人民法院,毕竟是有法有天!
| 本文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交流、欣赏,不代表本站立场。 请尊重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本站,注明作者和出处及保持作品完整,并向作者支付稿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