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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血管植入术”做四次 中山一院被起诉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1-30 22:54:37 / 个人分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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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07年12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吴瑞珍、邱星明等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称中山一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中山一院被指对71岁老人一个“人造血管植入术”做四次。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将代理原告出庭参加诉讼。

    据原告诉称:2006年9月4日,原告亲属邱杏祥(1935年7月8日出生)因上腹胀,胸闷16月,加剧1月,入住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腹主动脉瘤(真性)”。2006年9月26日9时25分行腹主动脉瘤(肾下型)切除,Y型人造血管植入术;当日16时40分行剖腹探查术;同年10月18日13时40分行腹部切口缝合术;同年10月24日11时行气管切开术。同年11月14日出院,诊断为“腹主动脉瘤(真性);出血性休克;腹壁伤口裂开;多器官功能衰竭(肾、呼吸、心脏);肺部感染;腰大肌囊肿;人工血管周围血栓形成并感染;感染性休克”。2006年11月14日入四会万隆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06年11月14日14时30分死亡,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腹主动脉瘤”。经司法鉴定,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临床手术欠妥、术后处理不当等过错。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邱杏祥死亡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疗行为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严重的过错行为,使患者遭受了完全可以避免的多次不当手术创伤,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权利,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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