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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8721 发表于 2010-3-11 20:32

国家补偿自耕农

  [size=6][b]国家补偿自耕农[/b][/size]

  1、自耕农即社会主义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农和富农.有一定的祖传、私有的土地/山林/牲畜/农具.但远不及今天的亿万富豪和千万富豪.

  2、1950年国家<<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团结中农”“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财产”,中农和富农不属于被打倒、被剥夺的对象。

  3、1953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及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却无偿地剥夺了中农和富农除房屋外一切财产,至今没有任何补偿,并且连个说法也没有。

  4、1955年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国家实行的却是“赎买”政策。显然,这对于中农和富农来说,是极不公允极不公平的。

  5、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三峡工程等用地,即使是荒山,并非公民祖传、私有的田产,公民也得到了国家的补偿。人民公社已取缔25年,而剥夺、吞并中农和富农祖传、合法、私有的土地及财产却没有物归原主,也没有合理补偿,这对于中农和富农是极不公允、极不公平的。

  6、根据今天国家宪法,根据中国共产党一贯实事求是原则,根据建设公平和谐社会精神,国家应予中农和富农以迟到的补偿。庶不失公允与公平。这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利于维护实事求是光辉形象,有利于促进国家民族团结和统一的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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